中国人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
时间:2009-04-06 12:54:51 来源:人民大学出国留学 人民大学HND

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 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学习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、本科生、第二学士学位生。对接受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接受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学生、港澳台学生、留学生以及其它类型学生的教育管理,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条  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,立足为国家建设、社会发展和党的事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;学校坚持依法治校,民主管理,从严管理,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人民大学特色的科学、高效的学生教育管理体系;学校坚持教育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以育人为先导,以管理优化环境,以服务促进成才。

第四条 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;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,培育团结合作、爱好和平、勤劳勇敢、自强不息的精神;应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,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应当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;应当积极锻炼身体,具有健康体魄。

第二章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

第五条 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对学校发展和教育、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二)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三)参加素质拓展、社会服务、勤工助学,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;

(四)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、助学金及助学贷款;

(五)在思想品德、综合素质、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;

(六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、申辩,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;对学校、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;
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六条 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;

(二)尊师敬长,团结同学,明礼守信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

(三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章  学籍管理

第七条  学生入学、注册、考核、成绩记载、转专业、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、毕业、结业、肄业等与学籍相关的事项,按照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(2005—2006学年校政字20号)、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(2005—2006学年校政字16号)、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2005—2006学年校政字18号)、《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(2005—2006学年校政字21号)、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学习纪律及考勤管理办法》(2005—2006学年校政字17号)等的规定执行。

第四章  校园秩序

第八条  学校通过管理维护校园秩序,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,为学生的学习、生活和成长创造有利的环境;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生行为规范,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刻苦学习,锐意进取,锻炼身体,强健身心,创造文明、整洁、优美、安全、积极进取的学习和生活环境。

第九条  学生不得有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吸毒,传播、复制、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;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、封建迷信活动;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、有损社会公德、有碍其他同学学习生活的活动;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

第五章  课外活动

第十条  学校鼓励、支持和指导学生组织和参加学术交流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、勤工助学以及文娱体育等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,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。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、参加学生社团,成立学生社团应向学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。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,接受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 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;学生举行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,对未获批准的活动,学校有权依法予以制止;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,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,不得登录非法网站,传播有害信息。

第六章  奖励与处分

第十二条  学校依据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》(2005—2006学年校政字24号)对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科技创造、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对应受表彰和奖励的学生采取授予荣誉称号、颁发奖学金等精神、物质奖励形式,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。

第十三条  学校依据法律、法规和《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(200
5—2006学年校政字15号)等规章制度对违法、违规、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。

第七章  附  则

第十四条 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,同时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,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。本办法施行后,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
第十五条 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行使本办法的解释权。

第十六条  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处行使本办法修订权,本校教师和学生均可对本办法提出修订意见,经学生处形成修订案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生效,修订案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。

     
   
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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